法律解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交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金錢或者物質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其中,“竊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復制和高科技方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賄賂”是指以相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的金錢或物質利益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
法律依據:法律沒有規定本罪構成的情節、數額、後果等要件,但並不意味著只要實施了本法規定的行為,就都認定為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認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均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
(二)大量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
(三)竊取、購買或者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致使國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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