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戀愛期間的日常開銷是雙方維持和發展目前感情的必要開支。當然,他們不應該主張分手後再回來。男女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贈與,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現。已經履行的,不能要求返還。
以結婚為目的,對於大額贈與,除非受贈人有相反證據,否則可以推定贈與人必須以將來能夠結婚為給付前提。如果因為愛情的結束而不能結婚,那當然不符合捐贈者在付出時的心理預期。也就是說,此時壹方的贈與應視為附條件的:雙方締結婚姻,贈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與就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