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121免檢通行證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簽發單位]: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
[文件編號]: -
【發布日期】:1995 65438+2月65438+5月。
【生效日期】:1996二月01。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121免檢通行證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121免檢通行證使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金融機構和印鈔造幣企業運輸金融免檢商品的機動車(以下簡稱運鈔車)免檢通行證的管理,保障運鈔車在道路上的安全通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運鈔車運輸的免檢貨物種類為(壹)現金;(2)金銀;(三)有價證券:有獎股票、債券、存單;(四)重要銀行憑證:信用卡、本票、匯票、支票、同業憑證、債券收據;(五)銀行重要印鑒:人民幣印鑒、印章、號碼牌、鋼印、聯行賬戶專用章、票證專用章、聯行賬戶專用章;(6)鈔票紙。
第三條運鈔車應當標明免檢通道。免檢通行證標誌的代碼為121。
第四條121免檢通行證僅供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印鈔造幣企業的運鈔車(含押運車)使用。運鈔車應當每車壹個牌照,牌照上應當標註車輛號牌。
因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需要臨時更換運輸車輛的,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濟保障部門批準,並由所在單位保衛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後,替代車輛方可使用本證明。
第五條121免檢通行證分為全國通用免檢通行證和區域免檢通行證兩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運鈔車,應當使用全國通用免檢通行證,並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公章生效。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運鈔車區域免檢通行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經濟保障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公章後生效。
121免檢通行證由公安部統壹制發,有效期壹年。
第六條辦理121免檢通行證時,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公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所屬各地印鈔造幣企業保衛部門根據運輸任務和專用運鈔車輛實際數量,向當地公安部門、局經濟保衛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全國通用免檢通行證由公安部門、經濟保障部門、局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安部門、局領導批準後,由經濟保障部門發放;區域免檢通行證由公安部門、局經濟保障和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經濟保障部門簽發。
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辦理121免檢通行證時,交通銀行總行可指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銀行系統單證的申領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總行(公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申領121免檢通行證,由單位保衛部門向公安部經濟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當地公安部門和該局經濟保衛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審核後填寫發放。
第七條使用單位安全部門負責121免檢通行證的日常管理,指定專人保管,建立使用登記制度,使用時由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使用後及時歸還。如有遺失或被盜,需按申辦路線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
121免檢通行證有效期屆滿時,由原申請人的安全部門交由發證公安機關經濟安全部門換發。
第八條持有121免檢通行證的運鈔車不得搭乘不執行運輸任務的人員,嚴禁運輸或者夾帶第二條規定以外的物品。
第九條運鈔車運輸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物品時,應當將121免檢通行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右下角顯著位置。運輸過程中,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自覺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執勤交警、巡警查驗證件時,應當主動出示免檢通行證及相關證件。
第十條持有121免檢通行證的運鈔車,應當在證件有效區域內執行運輸任務。通過渡口、橋梁時,可優先過渡、通行;執行跨區運輸任務的裝甲車通過禁行或者限行路線的,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方便通行;執行城市日常運輸任務的運鈔車需要禁行或者限行的,車輛所屬單位應當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商,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運鈔車行駛路線、時間、停放地點提供便利。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治安、巡邏等部門的執勤人員在執勤時,遇有121免檢通行證的裝甲車,應當對該裝甲車及其所載物品免檢放行,並協助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公安機關經濟安全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安全部門聯合簽發的檢查證明,免檢通行證121的運鈔車,可以對其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實施檢查時,必須由授權的公安機關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檢查。
第十三條持121免檢通行證的運鈔車在執行運輸任務途中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輕微交通事故的,執勤交警在放行前可以先行登記或者在現場進行必要處置,待其完成運輸任務後再按規定處理;發生壹般交通事故,車輛無法離開現場時,執勤民警應當協助押運人員對運鈔車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經濟保障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121免檢通行證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規定使用121免檢通行證的,壹經發現,將視情況給予暫扣或註銷證件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對嚴格執行本規定,保護裝甲車輛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故意刁難、阻撓運鈔車執行運輸任務,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郵政儲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運輸第二條規定的物品,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有的免檢通行證同時作廢。
附件:
壹、121免檢合格證書樣本(略)
附件二:
121免檢通行證設計說明(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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