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水平後,對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是壹個法律解釋文件。本文件於2004年10月26日通過,並於2005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旨在為法院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法律依據。(法釋[2004]15號)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