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65438+2月1,2065438,“兩高”對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進行了新的解釋,將原來10000元的最低量刑標準改為50000元,也就是說信用卡惡意透支不足50000元時,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也就是說,只要信用卡透支額在5萬元以下,就免於刑事處罰。
但這裏面有壹個核心點:信用卡惡意透支5萬元以下是指單張信用卡還是多張信用卡的總和。邊肖也查詢了“兩高”新規的解釋,沒有找到答案,但是前幾天看到壹個案例,大致如下:
王於2014辦理了壹張銀行信用卡,壹直正常還款。但從2017開始,他多次還款未果,甚至更換了地址和電話,於是銀行起訴到當地法院。壹審後認定王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判處1年6個月。王不服上訴,二院開庭審理。
據認為,王沒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院給出的解釋是,王惡意透支金額不足5萬元,壹審判決駁回無罪,二院審理時間正好在“新規”之後。比如欠款剛好5萬,只要1元就夠了,不符合量刑標準。眾所周知,“兩高”之所以沒有說明是單卡還是多卡惡意透支5萬元以下。
最大的可能,是給自己留有余地。總的來說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對於那些明顯惡意使用信用卡的犯罪分子來說,這種解釋估計是沒用的。大部分用戶並沒有惡意欠費,只是欠費太多後無力償還。新規出來後,也給了這些人壹個還款的機會,不會輕易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