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們之前收到過很多網友好奇的詢問:如果有壹天,信用卡持卡人去世了,但是債務沒有還清,債務會憑空消失嗎?如果要繼續還債,銀行會要求誰為死者買單?
從法律角度來說,雖然信用卡持卡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權利能力自然終止,但也需要分情況討論:
信用卡債務就是持卡人的債務。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財產,就用他的財產來還。
持卡人有個人遺產的,債務由其繼承人承擔。而且剩下的遺產只有在拖欠的債務還清後才能分配。
2065438+2007年9月30日,李先生成功申請到壹張額度為人民幣50000元的信用卡。在隨後的幾年裏,王先生經常用信用卡購買高檔家用電器,以提高生活質量。
2065438+2009年5月,他的信用卡未還金額為60000元。沒想到,壹個月後,李先生意外去世。因未能按時償還信用卡,銀行將李先生的妻子、父母和兒子告上了法庭。
開庭前,李先生的父母和兒子明確表示要放棄遺產。最終,法院判決妻子有責任承擔丈夫的債務,並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夫妻壹方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家人剛剛承受了失去親人的痛苦,還得背負生前欠下的信用卡?那太糟糕了。但是,需要註意的是,也有例外。法律規定,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如果不是用於家庭需要,另壹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也就是說,未借款的另壹方配偶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該信用卡債務並非用於家庭必要生活、夫妻生產經營等。,而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如果持卡人的遺產沒有繼承人,銀行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從持卡人的遺產中獲得資金,以抵消債務人所欠債務;
或者銀行會直接采取相關法律措施進行催收,利用持卡人的遺產,如車輛或房產,通過法院上訴來清償債務。
壹般情況下,如果持卡人留下的債務數額較小,沒有遺產,沒有配偶,親屬無力無償償還,銀行只能將其作為壞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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