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同所有的財產的壹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壹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也就是配偶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如果持卡人既沒有遺產繼承也沒有配偶那麽作為個人債務的信用卡卡債只能作壞賬處理而不應由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親屬來承擔。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後如不及時通知銀行做相應處理那麽所欠卡債會產生利息和滯納金在這種情況下持卡人家屬需要向銀行營業網點的櫃臺出示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持卡人的死亡證明並向櫃員將情況進行說明即可辦理信用卡註銷等業務持卡人死亡後所產生的透支利息可協商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