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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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個人代他人辦卡的,發卡機構必須同時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實身份。個人代理無正當理由不得辦理多卡。在銀行開立大量賬戶或辦卡的持卡人,在辦卡時應嚴格審查。
對申請首張信用卡的客戶,發卡機構應親自上門簽單,不得采用全自助發卡方式。審慎發展沒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客戶群體,嚴格授信。
第二十三條?發卡機構不得將信用卡發行營銷業務外包,不得擅自調整信用卡透支利率、計息方式和免息期計算方法。禁止單位辦理信用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