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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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務服務窗口、政府信用網站、手機客戶端,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機構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後,轉為檔案,不予公開。個人信用信息的查詢期限壹般為五年。查詢期到期後,信息將被刪除。
第十九條發卡行應加強信用卡風險資產認定和核銷管理,及時確認和核銷。信用卡業務呆賬核銷的依據、範圍和條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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