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第四十二條發卡行應根據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選(可選)要素,對遺漏必選信息或必選選項、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商旅卡和商務購物卡、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名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並在激活前核對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
信用卡不是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特殊情況下,除持卡人書面收取費用、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以及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外,換卡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持卡人激活和使用,信用卡不得發放任何禮品或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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