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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信用卡欠款的“催收不還”?

近年來,信用卡欠款不及時還款,被銀行催收後仍涉嫌違法的案件越來越多。“托收後不償還”是指刑法規定的“發卡銀行托收後不歸還的行為”。所謂“催收不還”,實際上包括兩個主體實施的兩種不同行為,即銀行的催收行為和持卡人的不還行為。那麽,應該如何理解收藏呢?首先是對“不還”的理解:如上所述,“惡意透支”中的“不還”是指惡意不還。“不還”既是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也是行為人主觀惡意的體現。在實踐中,持卡人用信用卡透支是完全正常合法的行為。即使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會給銀行造成任何損失,沒有必要以犯罪論處。如果僅以透支時的“惡意”定罪,對信用卡持卡人的要求太高,持卡人承擔的法律風險太大,當然會抑制信用卡的使用,不利於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發展。二是對“收藏”的理解。“催收”是銀行的行為,銀行是“惡意透支”的受害者。將“催收”作為“惡意透支”的重要要件,似乎意味著犯罪取決於受害人的行為,而不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這恐怕是不合理的。因此,筆者認為刑法中的惡意透支可以定義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並且拒絕歸還的行為”。同時,在司法解釋中,“收而不還”可以視為“非法占有”和“拒不歸還”的典型形式之壹。這並不會否定刑法中“催收不還”的意義,也有助於處理透支後逃避銀行催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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