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涉及其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壹方有責任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證據不足的,其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
債權人以夫妻壹方為被告提起的債務糾紛中,涉案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借款人配偶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承擔還款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私下抵押高息貸款被判非夫妻共同債務,對方無還款責任。
2015 12、原告柯某(出借人)與被告徐某(借款人)簽訂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萬元,月息5%。同日,原告向被告徐匯款57000元(已提前扣除壹個月利息3000元)。
被告人徐與被告人張於2004年登記結婚;被告張於2017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準予二被告離婚。
另查明,被告張已於2016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張在起訴狀中稱“原告發現被告有賭博習慣,寧願放棄在郵政的工作,整天在外面賭博,沒有家,也不理家人。”為了家庭,原告多次勸被告改掉賭博的習慣,但被告不聽。為此,雙方已經離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
丹陽市人民法院認為,兩被告之間的感情長期不和諧。本案貸款月利率為5%,明顯超過家庭日常所需發生的債務的正常利率水平。
本案涉及的債務金額明顯超過正常情況下家庭必要的日常消費。原告需要證明債務用於兩被告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兩被告的共同故意。原告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的法律後果。
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本案債務不屬於被告徐、張的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張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了解個人為家庭日常所需而發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