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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信用卡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對於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請和透支信用卡的情況、透支資金的使用情況、透支後的表現、不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進行判斷。不得僅以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為由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壹)明知自己無力償還,大量透支且無法歸還的;(二)使用虛假信用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或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壹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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