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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套現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並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壹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壹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包括(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金額方面,“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超過100萬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此外,《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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