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雙幣信用卡,申請人必須同意遵守公司章程,填寫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發卡銀行審核。申請人應當對申請表及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已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可憑《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卡。單位卡持卡人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書面指定。
每位持卡人的所有交易均記入單位雙幣信用卡賬戶,由單位承擔還款責任。單位可隨時申請取消持卡人資格或更換持卡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還款能力的自然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個人卡主卡,也可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其法定代理人許可)申請附屬卡。每張主卡最多可申請三張附屬卡。主卡持卡人可隨時申請註銷附屬卡。
副卡所有交易資金及相應的利息和費用均記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承擔全部還款責任;主卡持卡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對所欠銀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僅對其持有的附屬卡所發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第三十四條單位或個人申請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連同相關資料壹並提交發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發卡銀行為申請人開立信用卡賬戶,並發放信用卡。
第三十五條單位卡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出,不得存入現金,不得將其他存款賬戶的資金和銷售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個人卡賬戶內的資金限於個人持有的現金存款或以其工資及其他屬於個人的合法收入進行的轉賬存款。嚴禁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卡賬戶。
第三十六條信用卡只供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出借其賬戶。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銷戶:
(壹)信用卡到期45天後,持卡人未更換新卡;
(二)信用卡掛失45天後,無附屬卡且未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因信譽不良被發卡銀行收回45天,被列入止付名單;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滿45天;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歸還全部信用卡滿45天;
(六)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含)未交易;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當取消其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銷戶時應收回信用卡。如果無法收回有效卡,應停止支付。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戶,不能提取現金。
第三十九條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就近的發卡銀行或代理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十條持卡人申請掛失後找回信用卡的,可以申請註銷掛失並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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