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壹)。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三十四條夫妻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