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申請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具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和規章制度,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健全有效;(二)信譽良好,具有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和案件防控體系,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惡性案件;(三)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應具備1具備信用卡業務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開展信用卡業務所必需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全面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四)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相關設施和必要的信息技術資源;(五)在中國境內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要求的業務系統,具備保障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的技術能力;(六)開辦外幣信用卡業務,應當具備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外匯業務資格(或外匯業務範圍);(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