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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規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的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於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2.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施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商旅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差旅費報銷關系,為其工作人員提供日常業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服務的信用卡。業務采購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采購費用報銷關系,向其提供辦公用品、辦公事務等與采購費用相關的服務的信用卡。
3.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商戶提供的受理信用卡並完成相關資金結算的服務。收單業務包括商戶資質審查、商戶培訓、終端安裝維護管理、交易授權、交易信息處理、交易監控、資金墊付、資金結算、爭議解決和增值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