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的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於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施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
第五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有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使用具有信用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收單業務。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是指發卡銀行根據客戶評價結果,與合格客戶簽訂合同後提供的相關銀行服務。
發卡業務包括營銷推廣、授信審批、卡片制作和發行、交易授權、交易處理、交易監控、資金結算、賬務處理、爭議處理、增值服務和債務催收等。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發卡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辦信用卡發行業務,並承擔發卡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
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服務機構,是指與發卡銀行簽訂合同,協助發卡銀行提供信用卡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商戶提供的受理信用卡並完成相關資金結算的服務。
收單業務包括商戶資質審查、商戶培訓、終端安裝維護管理、交易授權、交易信息處理、交易監控、資金墊付、資金結算、爭議解決和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收單銀行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為信用卡收單業務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或結算服務,並承擔收單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服務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