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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護客戶和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的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於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施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第五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定義與分類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有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使用具有信用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收單業務。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是指發卡銀行根據客戶評價結果,與合格客戶簽訂合同後提供的相關銀行服務。

發卡業務包括營銷推廣、授信審批、卡片制作和發行、交易授權、交易處理、交易監控、資金結算、賬務處理、爭議處理、增值服務和債務催收等。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發卡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辦信用卡發行業務,並承擔發卡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服務機構,是指與發卡銀行簽訂合同,協助發卡銀行提供信用卡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商戶提供的受理信用卡並完成相關資金結算的服務。

收單業務包括商戶資質審查、商戶培訓、終端安裝維護管理、交易授權、交易信息處理、交易監控、資金墊付、資金結算、爭議解決和增值服務。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收單銀行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為信用卡收單業務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或結算服務,並承擔收單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服務機構,是指與收單銀行或收單業務結算銀行簽訂合同,協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的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根據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個人卡和公司卡。其中,公司卡按用途分為商旅卡和商務采購卡。

商旅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差旅費報銷關系,為其工作人員提供日常業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服務的信用卡。

業務采購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采購費用報銷關系,向其提供辦公用品、辦公事務等與采購費用相關的服務的信用卡。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教育機構就讀的全日制學生。第三章業務準入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業務,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具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和規章制度,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有效;

(二)信譽良好,具有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和案件防控體系,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惡性案件;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應具備1具備信用卡業務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開展信用卡業務所必需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全面實行分級授權管理;

(四)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相關設施和必要的信息技術資源;

(五)在中國境內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要求的業務系統,具備保障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的技術能力;

(六)開辦外幣信用卡業務,應當具備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外匯業務資格(或外匯業務範圍);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信用卡是什麽業務?

信用卡業務是銀行推廣業務。信用卡也叫借記卡,是銀行提供的壹種消費貸款服務。商業銀行向符合條件的消費者發放信用卡後,持卡消費者可以到專門的商業服務部門進行購物或消費,然後銀行與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透支。\ r \有關銀行信用卡的詳細信息,請轉到:查看更多。

《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規定發卡行應當在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以持卡人相關資產償還信用卡貸款的具體操作流程,未經持卡人授權,不得以持卡人資產直接沖抵信用卡應收款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以下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內的全部欠款:逾期1-90天(含)的,先償還利息或費用,後償還本金;逾期超過91天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所欠款項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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