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或者企業以及相應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會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務侵占的若幹解釋,數額巨大,壹般是指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對於該95後的金店女店長就是屬於數額巨大,因為已經超過了20萬元以上並不滿300萬元,所以他很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女店長壹位涉嫌職務侵占罪,已經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作為壹個店長原本有壹個比較好的前奏,但是她的不理智最終葬送了自己的前程。我們來了解壹下他為什麽會融金偷金達到33萬元,根據有關媒體的披露,是因為該店主喜歡刷信用卡並且使用各種信用產品導致自己每個月的錢都不夠花,其實說白了,就是因為他沒有理性消費,不懂得節制自己的消費行為,所以就導致了欠下了壹屁股的債。
我們都非常清楚,刷信用卡也好,使用信用產品也好,如果逾期不還,那麽肯定會被相關銀行或者信用產品的機構打電話要求她償還,自己壹下子又拿不出這些錢又有新的還款賬單,壹開始的時候他是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來進行還款的,也就是以卡養卡,但是以卡養卡的這種方式依然不能夠解決他信用卡的壹種它的債務問題。
因為債務問題,消費沒有節制,最終成為了信用卡的奴隸,就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讓人感到惋惜。但違法犯罪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希望大家能夠吸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