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惡意透支的行為: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達到1萬元以上,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2、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還大量透支,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通過各種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都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3、在規定期限內未償還透支款本息而又繼續透支的。
二、信用卡透支無力償還法律後果:
1、逾期還款會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但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不是永遠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的,我國目前的信用記錄保持時間為五年。在還清欠款後,任何人都可以重新開始建立信用記錄,從頭再來。
2、逾期未還銀行信用卡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3、如果欠款的本金金額達到壹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