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信用卡於1915年起源於美國。
最早發行信用卡的機構並不是銀行,而是壹些百貨商店、飲食業、娛樂業和汽油公司。美國的壹些商店、飲食店為招徠顧客,推銷商品,擴大營業額,有選擇地在壹定範圍內發給顧客壹種類似金屬徽章的信用籌碼,後來演變成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為客戶購貨消費的憑證,開展了憑信用籌碼在本商號或公司或汽油站購貨的賒銷服務業務,顧客可以在這些發行籌碼的商店及其分號賒購商品,約期付款。這就是信用卡的雛形。
據說有壹天,美國商人弗蘭克·麥克納馬拉在紐約壹家飯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後發現他的錢包忘記帶在身邊,因而深感難堪,不得不打電話叫妻子帶現金來飯店結賬。於是麥克納馬拉產生了創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麥克納馬拉與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資壹萬美元,在紐約創立了“大來俱樂部”(Diners Club),即大來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來俱樂部為會員們提供壹種能夠證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會員憑卡片可以記賬消費。這種無須銀行辦理的信用卡的性質仍屬於商業信用卡。
1952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首先發行了銀行信用卡。
1959年,美國的美洲銀行在加利福尼亞州發行了美洲銀行卡。此後,許多銀行加入了發卡銀行的行列。到了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銀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並得到迅速發展,信用卡不僅在美國,而且在英國、日本、加拿大以及歐洲各國也盛行起來。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香港、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開始發行信用卡業務。
特點;
壹般信用卡***通特點
先消費 後付款
通常不具有存款功能,發生溢繳款亦不計算利息
對於銷售(Sales)交易有免息還款待遇,壹般以當月結賬後20-30日全額付款為條件
利息壹般為按日單利計息,按月復利計息
中國大陸
皆由銀行發行
有最低還款額
對未能按期以最低還款額還款的,征收懲罰性利息或滯納金;惡意透支的,以詐騙罪論處。
沒有全國性的個人信用資訊收集機構,故審核較為繁雜,除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外,經常被要求提供工作、財產、財力證明,有時還需要擔保。
壹種稱為"準貸記卡"的信用卡有如下特征:存款計利息,沒有免息還款期。亦可以看作是壹張可以透支的提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