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異議的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有異議的標記,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經確認無誤、無遺漏的,應當註銷異議標記;經核實不能確認的,應當記錄核實和異議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在銀行貸款時,個人有權要求在系統中查詢自己的信用信息。如果個人征信記錄有錯誤,他應該盡快聯系提供征信報告的機構。借款人對系統中關於自己的記錄有異議的,還可以向人民銀行征信服務中心或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異議處理,以便及時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