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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申請如下:

1.直接向法院申請,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訴訟財產保全,向法院申請或者由法院決定;

3、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的;

4.申請復議。當事人對財產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5.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的損失。

財產保全應當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費用:

1,財產金額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金額的,每件支付至30元;

2、超過1000元至65438+10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的,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訴訟請求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訴訟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前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對爭議財產采取臨時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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