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五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後,公安機關將註銷身份證信息。為了不影響正常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新卡。
擴展數據:
銀行信用卡申請材料:
1,識別信息:
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復印件;如果是港澳同胞,需要提供壹年以上的內地通行證和居留證明復印件;如果是外國人,可以提供護照和壹年以上居留許可復印件。
2.工作和收入證明:
工資證明或名片和照片徽章。
能證明良好經濟實力的證明材料:房產證復印件、汽車行駛證復印件;銀行貸款賬戶(信用良好,逾期不超過60天)或存款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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