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後,被不法分子冒名辦理信用卡,銀行因此遭受財產損失,非當事人所能控制。雖然當事人有保管身份證件的義務,但銀行在為個人辦理信用卡時,應當盡到審查義務,包括身份證是否本人使用,身份證的真實性等。身份證被他人盜用,信用卡在銀行辦理成功,銀行未盡到審查義務的,應當對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建議市民經常對自己的信用狀況進行“體檢”。壹旦發現信用卡透支,可以要求銀行轉卡申請表,因為按照規定,信用卡申請材料必須由持卡人本人填寫並簽字。如果能確認簽名不是自己的,銀行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掛失。公民補領遺失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遺失的事實,不需要掛失登報聲明。關於居民身份證遺失問題,公安部已作出解釋,其中壹條是,居民身份證遺失被他人使用的,使用者和有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遺失身份證的人不必為其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公民在使用身份證復印件時,最好寫下相關用途等標簽,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標簽越細越好。最好用藍色圓珠筆,但不要遮住身份證號和姓名。有的筆畫要和身份證上的字交叉或接觸;平時要寫三行,每行後面壹定要畫壹條橫線,避免被盜用和加其他字;把身份證復印件撕了再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