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首次申請本行信用卡的客戶,不得采用全流程自動發卡的方式發行信用卡。信用卡申請人出現以下情形時,應嚴格審查並加強風險防控:
(壹)在身份信息系統中留下相關可疑信息或者犯罪記錄的;
(二)征信系統中無信用記錄;
(三)在征信系統中有不良記錄;
(四)征信系統中有多次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信用記錄的;
(5)單位辦理的出差卡、公務購物卡;
(6)從其他渠道獲得的風險信息。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信用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用卡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卡信用額度進行動態管理,並按照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者提供擔保。
發卡行應共同管理持卡人名下多個信用卡賬戶的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和取現授信額度,並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商務采購卡取現信用額度應設置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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