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被盜用,建議:
1、收集有關證據,向公安部門報案。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民事訴訟,去追責。
根據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冒用個人姓名等信息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起訴冒用人以及有責任壹方。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申請再審或者提起抗訴。
若妳因為身份證被冒用,“被訴訟”“被法人”吃了啞巴虧?建議及時和法院以及公安部門溝通!建議提起申請再審或者提起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