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能夠證明行為人沒有故意詐騙的,不能以犯罪論處:(1)不知道自己使用了偽造或者無效的信用卡。壹般來說,使用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詐騙行為,因為應當明確行為人本人是否有信用卡。但在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他人謊稱自己有行為人的信用卡,並將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交給行為人,以取得財物,行為人信以為真。對於像這樣的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二)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冒用。如果行為人擁有自己的信用卡,但由於錯誤或其他原因使用,則不是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另外,行為人明知使用他人信用卡,卻出於開玩笑、解燃眉之急等原因使用,然後立即向法定持卡人說明並還款。既然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不應以犯罪論處。(3)商譽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所以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問題。壹般來說,區分行為人透支屬於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如果行為人連續透支並造成巨額透支,或者透支金額不按時歸還並繼續超限額拒不償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透支或者透支超過限額但按時還款,則屬於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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