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77條的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結合上述法條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首先,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被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在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不滿50張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六、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數量巨大”,可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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