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第四條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
1.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確定被執行人義務和履行情況的生效法律文書;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擴展數據: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公務員、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投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