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騙取財物。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將偽造的信用卡作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僅限於對自然人使用。在機器上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取得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使用所謂“變造”的信用卡(如磁條內的信息被變更的信用卡)的,應認定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利用偽造的信用卡私下質押擔保騙取他人財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時,必須明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以為是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實際上使用了偽造的信用卡的,屬於同壹構成要件內的錯誤,不影響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為,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