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國籍;
2.無法證明身份;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條件的,有效期為2年,但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
即最短2年,最長5年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將從黑名單中刪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2年,期間將限制出行和高消費。
如果用戶在被拉入失信黑名單後積極配合處理其違約行為,也可以在履行完所有義務後,向法院申請撤銷其失信信息。只要法院有意撤銷,壹般會在3個工作日內為用戶撤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