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
(1)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二)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債券。
(3)投資額度限制
(4)股權激勵限制、
(五)股票發行或上市的限制。
(6)限制發起和成立社會組織
(七)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
(二)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1)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保資金。
(2)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申請時,是否為失信人,作為其享受政策的審慎參考。
(三)崗位資格限制
(1)限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東派出或者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擔任相關職務的,應當依法免去其職務。
(2)限制登記為機構法定代表人。
(3)限制擔任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
(4)限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團體負責人。
(5)限制公務員的招聘(錄用)。
(6)作為入黨、評先、評優、晉級的重要參考。
(七)擔任黨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限制
⑻對入伍和服役的限制
(4)準入資格限制
(1)有限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二)限制從事醫藥、食品等行業
(3)房地產和建築企業的資質限制
(5)榮譽和信用限制
(1)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獎。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榮譽限制
(3)信貸限制
(六)對特殊市場交易的限制
(1)房地產交易和國有資產交易的限制。
(二)限制使用國有林地
(三)限制使用草原
(四)限制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項目和建設項目。
(7)限制高消費和相關消費。
(1)乘坐火車和飛機的限制
(2)酒店住宿限制
(3)限制高消費旅遊
(4)限制兒童上高收費學校
(5)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的限制。
(六)限制新建、擴建和高檔裝修房屋。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