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拾得信用卡並使用是指行為人撿拾了他人遺忘或丟失的真實、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信用卡不等於財物,拾得信用卡和密碼也不等於就獲得了信用卡上的資金或財物。信用卡只是壹種記載資金或財物的載體,其自身並沒有財產價值,要將信用卡轉化為資金或財物就要有兌現的過程,履行特殊的手續。行為人在特定的場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碼,如拾得他人遺留在ATM機上的信用卡,無須履行其他手續即可以取款,則構成侵占罪。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壹)欠款余額、結構、幣種;
(二)還款周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
(四)持卡人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款項未全部結清前,不得向任何銀行申領信用卡的承諾;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六)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