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信用卡進行使用,數額達到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算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只要妳我手機上有數字人民幣的數字錢包,連互聯網都不需要。只要手機有電,兩部手機互相接觸,壹個人的數字錢包裏的數字貨幣就可以轉移到另壹個人身上。”
是不是很神奇?我們已經習慣了各種網絡連接的時代。這種線下支付技術是不是感覺挺先進的?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啟動了數字人民幣紅包試點。作為壹名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