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根據《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的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具體表現為: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3)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由此可見,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其行為違反了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破壞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已經構成犯罪,將受到法律的嚴肅制裁。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10年有期徒刑,同時處20萬元的罰金。
為此,筆者提醒:壹方面,廣大市民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將身份證借給他人使用,不要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教育和提醒群眾增強信用卡風險防範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的身份證原件,謹防丟失。交付身份證復印件給他人也要註明用途。
另壹方面,信用卡詐騙罪頻發,與部分銀行急於拓展信用卡業務時“看重數量、不看重質量”有關,審查審批上存在漏洞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從而給銀行造成損失。因此,筆者建議銀行應加強申辦流程管理,堅守好信用卡辦理“三親見”這第壹道防線,做好視頻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以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除此以外,必須加大查處打擊力度。本著依法懲治犯罪,維護金融機關合法權益的目的,人民法院發現冒名辦理信用卡的犯罪線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