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遺忘在ATM機的信用卡取錢,屬於特殊情況。如果別人取錢後把銀行卡留在了ATM裏,那麽ATM機就處於可操作激活狀態,任何人都可以取錢、查詢、轉賬、修改密碼等等。如果有人利用這種激活狀態實施了關鍵的取款行為,如上所述,此時的取款行為必須冒充持卡人。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雖然行為人不需要輸入密碼,但是ATM的取款程序決定了行為人必須以持卡人的名義向銀行服務器提出請求,從信用卡中取錢。顯然,使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信用卡取錢屬於特殊情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其他所謂的盜竊說、侵占罪說和不當得利說,因為不符合客觀事實,所以不能成立。但要在金額達到立案標準的基礎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