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信用卡營銷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營銷宣傳材料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有誇大或片面的宣傳。應當由持卡人承擔的費用必須公開透明,風險提示應當以明顯的、易於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傳材料和產品(服務)申請材料中,提示內容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晰、充分,示範的案例應當具有代表性。
(2)營銷人員必須佩戴所屬銀行的標識,明示所屬發卡銀行及客戶投訴電話,使用統壹印制的信用卡產品(服務)宣傳材料,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重要證明材料無塗改痕跡,確認申請人已經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確認申請人已經在申請材料上簽名,並留存相關證據,不得進行誤導性和欺騙性的宣傳解釋。
(3)營銷人員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請人完整、正確、真實地填寫申請材料,並審核身份證件(原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原件)。營銷人員不得向客戶承諾發卡,不得以快速發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等名義營銷信用卡。
(4)營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對客戶資料保密的原則,不得泄露客戶信息,不得將信用卡營銷工作轉包或分包。
(5)營銷人員開展電話營銷時,除遵守以上四條的有關規定外,必須留存清晰的錄音資料,錄音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