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沒說是哪個銀行起訴妳的,中信銀行,以前侮辱妳的,還是妳在文章裏口頭提到的招商銀行和交通銀行,還是現在新的銀行。但是,無論是妳文中提到的銀行起訴妳,還是其他銀行起訴妳,妳作為名義上的“透支”,必須應訴。我認為妳可以提供以下證據證明妳不是透支者而是受害者。1,妳的身份證和錢包丟失時的報案記錄復印件,可以證明妳在身份證丟失後依法報案,並按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義務,妳沒有過錯;2.補辦妳的身份證相關手續復印件,證明妳的身份證丟失後依法重新辦理了身份證,起訴妳的原告銀行的信用卡是他人盜用妳丟失的無效身份證所致;3.妳與相關銀行的電話記錄、與律師的書信往來,可以證明妳在知道後,已經盡到了告知和必要配合的義務;4.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妳的身份證如何掛失,如何補辦身份證,如何與相關銀行配合,妳與原告銀行在這個訴訟中根本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其實銀行審核不嚴導致別人盜用妳的身份證,也能證明妳平時的良好表現。5.妳要求原告銀行提供其信用卡辦理手續,無法通過妳的簽字確認。這些行為不是妳的行為,是銀行的審核疏忽造成的,妳不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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