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問題是及時還款。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涉嫌信用卡詐騙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有權決定使用拘留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在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對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以及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拘留。法院有權決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上述情形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沖擊法庭,或者有其他妨害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並處1.5日以下的拘留。無論是哪種拘留,無論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公安機關都要執行。
1.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需要立即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可以拘留;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的,可以不先行拘留。
2.刑事拘留是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拘留的特點是完全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類似於逮捕,都屬於羈押,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時候才能使用。
3.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羈押期限短,隨著訴訟的進行,應當及時變更羈押,或者變更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羈押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是特定的。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案件。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