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相應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通過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
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行為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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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解讀:?
第三十五條?發卡機構辦理壹次性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記名預付卡或不記名預付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不要用信用卡給預付卡充值。
預付卡只能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充值。同時,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也可以通過持卡人在該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制網上支付賬戶進行充值。
第三十六條?銀行辦理壹次性金額超過5000元的預付卡,不得使用現金。單張預付卡充值後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百度百科——《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