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釋主要涉及信用卡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具體表現包括:
1.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
2.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關於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需要註意的是,具體的量刑和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當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如需查詢其他國家或地區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釋,建議查閱當地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