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是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個月;被執行人涉嫌犯罪,需要支付賠償或者罰款的,可以永久凍結其銀行卡賬戶,到期後自動解凍。
凍結銀行卡有幾個原因:
1.發生異常交易,可能被銀行凍結;
2.如果透支超過份額,銀行會立即凍結妳的銀行卡;
3.第三方造成的銀行卡被凍結。壹般這種情況下凍結的是個人銀行卡,可能是依法辦案需要,也有壹些特殊情況需要凍結銀行卡。
司法機關解凍銀行卡如下:
1.請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負責人簽字的《凍結通知書》提交給銀行,銀行收到後立即解凍;
2.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司法機構凍結或解凍銀行卡應出具書面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規定,銀行卡凍結最長期限為6個月。如果6個月內沒有結案,即使司法機構沒有向銀行發出解凍通知書,銀行卡也會自動解凍。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為了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個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登記的登記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未登記財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簽名,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