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楊的行為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首先,在電視購物頻道使用信用卡的真實目的不是消費,而是使用多張交易券刷信用卡積分。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可以為消費目的透支”,楊的使用本質上不合規;其次,楊將禮券拍賣給親朋好友後再試圖回購的行為屬於不真實交易,通過非正常手段獲得的積分換取銀行禮品,影響了市場秩序,侵害了銀行的利益(銀行的真實意圖並非鼓勵此類行為);第三,銀行聯系她時,她解釋說是因為姐姐在國外讀書,所以壹個月要刷幾百萬。該行為構成欺詐,向銀行隱瞞了信貸資金的真實用途,存在嚴重風險。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卡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發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控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存在以下風險信息時...信用狀況惡化、用卡行為異常的,應當立即停止提高信用額度、授權超過信用額度的信用卡服務、授權分期業務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並視情況采取完善交易監控、降低信用額度、止付、凍結或者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等風險管理措施。“銀行的回應是合規的。當然,這只是壹個非專業人士的分析,可能還有更專業的人可以提出更相關的意見。但是,無論法律法規如何變化,誠信經營、誠信生活才是永恒的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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