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相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壹段時間後,因各種原因離開用人單位。不過還是和相關單位有聯系。如相關領導或同事認可此類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可在離職壹年後,返回用人單位工作並辦理入職手續,簽訂相關勞動合同。1.入職半年後可以重新入職嗎?壹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是可以重新錄用的。當然,如果妳在公司工作的時候表現不好,或者辭職的時候沒有處理好關系,很有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只要雇主和雇員都同意,妳就可以重新開始工作。當然,如果妳在公司工作的時候表現不好,或者辭職的時候沒有處理好關系,很有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限制性規定,也不會——因為我國關於勞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充分就業。《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勞動者回到原用人單位,應當辦理相關入職手續後方可工作。簽訂相關勞動合同,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勞動者簽訂這種勞動合同後,在受到工傷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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