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相關法律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刷卡套現,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過atm或銀行櫃臺等正規渠道提取現金,而是通過壹些非法中介機構以虛假消費的名義取得現金。
具體做法是由持卡人在商戶刷卡後,由商戶將所刷金額扣除手續費後的所剩金額以現金方式退還給持卡人,以達到信用額度到現鈔的轉換。
信用卡套現算犯罪。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提取現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屬於信用卡套現。信用卡套現不僅違法,而且將嚴重影響個人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壹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