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信用信息的虛假證明,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或其人員向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證明材料。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文件罪和出具嚴重不真實文件罪論處。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