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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的信用卡是犯罪嗎?

法律解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均可以本罪定罪處罰:(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二)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三)竊取、購買或者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致使國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憑證;(4)偽造信用卡。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大量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取得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身份取得信用卡。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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